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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复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严惩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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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28
第1版(要闻)
专栏:

刘复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严惩以身试法的犯罪分子 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吴恒权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在他的办公室就湖南汨罗市发生的被正当防卫致死者胡文华家属聚众闹事,冲击检察机关,殴打检察干警的严重事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以身试法、构成犯罪的首要分子必须严惩,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谈到农村青年杨建新依法大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将流氓胡文华刺伤致死后汨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时,刘复之说:我国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农村青年杨建新在女青年受到流氓的不法侵害,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为了他人和本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挺身而出,与流氓分子胡文华作坚决的斗争。杨建新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将流氓分子刺伤致死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广大干部和群众都应像杨建新那样见义勇为。
谈到如何看待胡文华的家属聚众闹事、冲击检察机关、殴打干警的严重事件时,刘复之说:流氓分子胡文华的家属策划冲砸检察机关的行为,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粗暴践踏,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这伙不法分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应迅速查处,对构成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严惩。
刘复之强调说:这起事件显然是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一些不明真相、法制观念淡薄、纪律性也很差的部分群众所为。任何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诉,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胡文华的家属聚众冲砸司法机关的行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对这一事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决不能宽容。当然,司法机关要处理的只是少数构成犯罪的首要分子,对那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进行批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刘复之最后说,这一事件说明,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自觉性,仍是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广泛宣传法制,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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