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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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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31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五、“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见第二十三条)
所谓指令性计划,是指国家计划部门向企业下达的具有约束力的计划。计划指标一经下达,便具有法律强制性,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执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这是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计划指标或者拒不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行政的责任。
但是,企业对指令性计划并不是无条件地遵守执行。企业进行再生产的供产销过程和企业享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决定着指令性生产计划一定要与计划供应物资和产品销售安排相紧密结合。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和接受计划的企业,对完成指令性计划均负有责任。国家计划部门在给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任务时,必须相应安排完成计划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特别是要保证给企业提供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所必须的生产物资。否则,企业生产难以进行。同样,国家计划部门给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任务,必须对产品销售作出安排。否则,生产出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因此,如果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企业有权要求下达计划任务的机关调整指令性计划。企业正当行使这一权利,是对国家负责的表现。若不予调整,主管机关及其责任人员要对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修改或调整计划指标:(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严重影响计划完成;(2)发生了未能预料的重大情况,如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国内的经济生活;(4)其他特殊重大情况。修改或调整计划的审批和抄报程序,与原计划审批和抄报程序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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