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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功臣徐良名誉被侵害案审理结束 原告徐良胜诉,被告被责令为受害人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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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0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一等功臣徐良名誉被侵害案审理结束
原告徐良胜诉,被告被责令为受害人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
新华社上海6月1日电(记者罗康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5月31日下午开庭,公开审理老山前线一等功臣徐良名誉被侵害一案,宣布所谓徐良参加文艺演出索价3000元一事查无实据,依法责令被告为徐良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
去年12月18日,《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了署名赵伟昌的文章《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批评一位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时,向主办单位索取高额报酬。当时参加演出的老山英模只有徐良一人。文章所指非常明确。许多报刊相继转载。徐良看到报道后表示愤慨,认为该文不符合事实,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今年1月26日,他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事实真相进行了调查核对,5月31日下午又经过4小时的当庭调查和辩论。法庭查明,1987年10月下旬,徐良应邀参加上海青年报社举办的金秋文艺晚会演出,从未向主办单位索价。被告赵伟昌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写了《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一文,致使徐良的名誉遭到不应有的损害,精神上受到很大压力和痛苦。被告赵伟昌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上海文化艺术报》预计到该文发表对徐良的名誉可能造成损害,仍将该文发表,应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负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登报恢复名誉和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法庭在辩论结束后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各持已见,调解无效。法庭评议后,根据民法通则101条和120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被告赵伟昌对徐良名誉权应停止侵害。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在上海市市级日报上登报,为徐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赔偿徐良的经济损失2590元,赵伟昌赔偿111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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