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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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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03
第2版(经济)
专栏:

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几个问题
吕东升
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项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势必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最终有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一、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生产关系上革除了过去吃“大锅饭”的弊端,农民多年压抑的积极性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农业生产实现了超常规的全面增长。但是,由于这种责任制是以“均田制”的分散经营为特征的,地块过小,分布零散,对以机械化为主体的科技进步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这是当前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土地规模经营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
二、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
必须指出,逐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要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这个基础,也决不是要回到过去那种“大呼隆”的老路。恰恰相反,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这是因为:首先,它是土地经营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土地经营,劳动场所分散,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界影响大。因此,它要求经营者在全部生产过程中,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随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些特点说明,家庭承包制的经营方式,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长期的适应性。其次,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是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经营管理还比较落后。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充分依靠和利用蕴藏在家庭内部的各种劳动潜能和经济潜能。如果抛开家庭承包去搞规模经营,就会使得许多存在于家庭内部的生产要素得不到充分发挥。再次,只有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才能满足农民在经营和分配上自主权的要求,从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只有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才能适应现阶段农民的心理。目前在农村坚不坚持家庭承包,是一根最敏感的神经,触动它,就可能给整个农村经济带来动荡。所以,发展任何形式的规模经营,都不能脱离家庭承包这个基础。
三、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只有在改从它业的农民愿意转让耕地和善于经营的农民愿意接包更大面积的耕地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两者缺一不可。而这“两厢情愿”能否形成,又受耕地资源条件(如人均耕地或劳均耕地)、社会经济条件(如农村商品经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水平,劳动力的转移程度,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程度等),以及物资技术装备条件(如机械化水平和实现机械化的作业项目,等等)、政治历史条件(如生产资料所有制、政府的农业立法和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各种经济条件必须聚集到一定的程度,土地规模经营才有可能发生和发展。因此,土地集中的速度是一个渐进性的较长的经济过程。
除了集中速度以外,还有一个集中的程度即适度的问题。适当的经营规模是一个相对的和动态的概念,即在保证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使每个务农劳动力经营的耕地面积,与当时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劳动效益、技术效益和规模效益的最佳结合。
四、发展土地规模经营需要采取正确的方针加以引导。
一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土地规模经营是伴随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从本质上来看,它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经济过程。现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而且不同地区差异很大,因此,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宜实行的则实行,不宜实行则不实行。由于规模经营的实行需要一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形成需要一个渐进的较长的经济过程,而不能“突变”,因而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也只能是渐进的。三十多年的经验教训证明,那种无视生产力的发展,频繁变更生产关系和违背直接生产者——农民意愿的做法,最终结果只能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二是要坚持多种形式并存,切忌千篇一律。由于各地生产条件和经营水平的不同,农业规模经营还不能统一规定一个模式。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种植大户看,主要有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分别具有不同的适应性,也反映了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一是家庭农场。它便于发挥各户的劳动潜能和经济潜能,但对社会服务的条件要求较高。二是合作农(林)场。它的特点是一户牵头,联户承包,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可以使农户之间的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组合。此外,还有少量的农业专业队。三是积极慎重,切忌草率从事。
即使是在那些农民已有要求的地方,一般也应该采取分步进行的办法,即:给所有的农户都保留一些近地、好地作为口粮田。这样做的好处是:适应现阶段农民把土地当成社会保险的心理,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也适应农民家庭劳动力的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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