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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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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04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七、“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见第二十六条)
目前,我国的产品价格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家定价,即由国家对某些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规定统一的价格;一类是国家指导价,即由国家对某些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规定一定浮动幅度的价格;一类是市场调节价,即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而自行确定的产品价格。
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统一制定、管理和调整。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和留有合理周转储备的前提下,超产部分可以自行确定价格,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属于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国营批发商业部门选购后允许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企业有权按照不高于规定的批发价格销售给零售商店、商贩,或按规定的零售牌价卖给消费者。
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二类商品,主要有规定加价和浮动价格幅度两种形式。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确定商品的具体价格。对批准实行加价的优质产品,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加价或价格上浮幅度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情况,自行确定优质产品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企业拥有完全的定价权。比如,实行市场调节的轻纺工业小商品,生产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同商业企业协商定价;商业不经营的品种,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定价、销售。企业有权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有权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制定企业内部的协作价格;在规定权限内,企业有权确定残损产品的处理价格以及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的价格和库存积压产品的价格。
劳务价格是指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满足另一方的需要而收取的费用。这类费用通常由供需双方自由议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企业自行确定价格的商品品种和范围将逐步增加和扩大。这对于企业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灵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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