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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模经营不能一哄而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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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06
第2版(经济)
专栏:

土地规模经营不能一哄而上
王文德
近年来,一些地方主要是经济发达的地方,积极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对缓解和制止部分农民弃耕撂荒土地,合理调配从工务农劳力利益关系,探索我国未来农业的发展道路,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切实际地夸大规模经营的现实作用,更不能因此一哄而上地人为加快“规模经营”步伐。在这个问题上,应当认真研究我国农业的现状,采取冷静的态度。
几年来,一些地方搞规模经营,没有认真研究条件是否具备、群众是否自愿,而是简单地由上级领导作决定、下任务、甚至下命令,硬性从农民手中收回承包田。在宣传上,则是过分地强调农村合作经济双层经营中“统”的一面,把“加速土地规模经营进程”的调门越拔越高,在农民中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反应和后果。
农民群众特别是经济中等发展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普遍担心政策要变了,“又要搞合作化了”。有些地方对土地只种不养的现象更加严重。一位省农业厅长说:“一宣传提倡规模经营,农民种田就不上粪了。”
这种现实状况说明,对于规模经营,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适应。事实上,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大户和规模经营组织,并没有实现自我发展,甚至大多数是靠强补贴、高奖励来支撑“规模经营”的。华东某省一个村,每亩规模经营的农田补贴金额高达100元,而每亩农田的年纯收入也不过100多元;华北某省一个地区,对该区拥有30—150亩耕地的承包大户生产所需的良种、化肥、农药、地膜、柴油等紧缺农用物资,都实行优惠保护政策。有的农民很不以为然地说:“我一户种不好田,饿我一户;你规模经营一户种不好田,就得坑个十户八户!”
中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感情、经营土地的韧性,是其他国家农民所难以比拟的。目前,土地“规模经营”所以不能为绝大多数农民所接受,就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身还蕴含着很大的能量,只要投入跟上去,在现有承包耕地上就能获取可靠的收益。
即使在务工收入比较可观、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绝大多数农民也不愿意放弃耕地。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很快的广东省,省农委的同志说,他们注意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40岁往上的农业劳力,不愿意再到工厂去重新学技术,接受八小时工作制;而农民的正常田间劳作年龄,一般可达70岁左右。不能期望这个年龄段有很多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省农委的同志说:“广东真正开始大面积的土地规模经营,还需要很多年。”
有关部门对经济发达的上海郊区20个村的调查表明:如果按1986年的补农基金水平推算,这20个村至少需要10年才能真正具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要的物质条件。
农业规模经营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机械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水平。据此,有人把农业后劲不足归咎为,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狭小经营规模,限制了农业机械化的有效发挥。这些同志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因为买不到柴油或者油价太高而出现的农民有机器不能转,农民想种好田而买不到化肥、地膜等急需物资,严重制约着现有农业机械作用的发挥。
这些是我国绝非短期能解决的问题。至于植保、良种、化肥以及信息、技术、加工、储运乃至供销等方面的服务,也都远不能适应规模经营的需要。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鼓励兼业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逐步达到合理的经营规模。”这样的论述,完全符合当前阶段我国农业的现状。依据我国现实的农业生产力状况,对于规模经营的进程只能作出这样的回答: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是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继续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千家万户的积极性,发挥精耕细作的传统优势,在鼓励农户兼业经营的同时,实现更高层次的集约经营;目前实行规模经营的条件尚不具备,在全国推广规模经营的时机还远未出现。千万不能再犯农业合作化时急躁冒进、强迫命令的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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