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06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八、“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见第十三条)
按劳分配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配的基本原则。企业应该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将职工的个人收入多少同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紧密挂起钩来,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允许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以提高经济效益。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分配方式必然也会出现多样化。为此,《企业法》在强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下,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这里所说的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指:(1)部分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凭债权、股权取得利息和红利等的分配方式;(2)由于企业采取了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企业经营者除了理应得到的复杂劳动报酬,还应取得一部分机会收入和风险补偿;等等。职工凭债权、股权取得利息和分红。经营者依照自己的经营活动取得机会收入和风险补偿,是把企业职工、经营者的利益同企业利益相紧密结合,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方式。因此,《企业法》为这些其他分配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其他分配方式在企业分配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将会有所扩大。它有利于企业广开渠道投资、集资,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促使他们在竞争中奋勇拚搏;有利于把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同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当然,也要从政策和税收等方面,采取对过高的个人收入实行调节,对合法的收入进行保护,对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的依法制裁等有效措施。因此,《企业法》规定,企业采取其他分配方式,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