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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执法反遭殴打拘禁 巩县派人调查不了了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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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法官执法反遭殴打拘禁 巩县派人调查不了了之
本报记者 龚金星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报反映了一件执法难的事:1986年,该市巩县人民法院的干警在强制执行一起经济纠纷案的调解协议时,遭到当地一些人的殴打拘禁。问题至今没有处理。
为了弄清案情,记者进行了了解,证实了法院同志所反映的情况。
欠款不还
1979年,巩县米河乡支石沟村先后购进价值565元羊奶,这些羊奶全由邻近的荥阳县杨家沟村提供。直到1984年11月,支石沟村只付款65元。杨家沟村多次催要欠款不成,只好向巩县人民法院起诉。1984年11月20日,经巩县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支石沟村将500元欠款于1984年12月25日付清。但支石沟村只退款240元。杨家沟村于1985年1月27日向巩县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要求依法执行。同年7月11日,巩县法院向支石沟村民委员会发送书面通知,要求村里当月13日派一名代表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但未有得到回复。9月18日,巩县法院再次给村里发通知,村里仍置之不理。12月15日,巩县法院派了两位同志前往支石沟村,找到村民委员会主任吴定国,结果不了了之。
无法无天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1986年7月26日,巩县法院派赵春平租用县交通局的车去支石沟村处理这一问题。赵春平找到吴定国,吴蛮横地说:“我不管欠债还账。”赵春平反复做工作,要他到法院讲明情况,吴定国却不搭理。赵春平只得出示传票,吴定国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赵春平苦苦做工作无效,只得又一次发送传票,还向吴讲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以依法拘传。吴定国气势汹汹地说:“我就是不去!”说罢,他起身就走,赵春平赶上他,出示了拘传票,吴仍拒绝去法院,并指使其女儿到外边叫人。这时,赵春平只得拿出手铐,铐住了吴定国的一只手后说:“只要你跟我们走,我把手铐给你取下。”此刻,村里的一些人赶来了,吴定国躺在地下耍赖。几个村民对赵春平拳打脚踢,扯下他的领章和肩徽。吴定国的女儿趁乱将汽车4个轮胎的气全放了。这些人还强迫赵春平在中伏天的烈日下曝晒四五个小时,不准他吃喝拉撒。支石沟村50多岁的农民于铁山实在看不下去,便说:“有事可通过政府,不应打执行公务的人。”闹事者吴运来迎面给于铁山一记耳光,吴运来的儿子、媳妇手持棍棒将于打昏在地,还不肯罢手。
事情发生后,巩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根友前往现场调查处理,反复讲明赵春平是依法执行公务,但闹事者仍不放人、放车,直到当天晚上10时左右,才在米河乡副乡长的主持下,放人放车。但汽车已无法开走,法院的同志与村里达成协议:村治保主任找人看车,一夜10元报酬,由法院负担。第二天,当县政法委员会和法院负责人来村里处理此事时,汽车已被砸坏。吴运来不让法院把车弄走,煽动群众围攻县政法委和法院的负责同志。这两位领导同志托词和乡党委研究解决办法才得以脱身,随行的其他同志只能任一些不法村民谩骂、殴打,直到下午两点多钟。
7月28日,巩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根友在前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时,顺途到支石沟村看望留在村里看车的同志,结果连人带车又被以吴运来为首的人扣留。他们扬言不把赵春平交出来由他们处理,法院的人谁也走不了。这样,刘根友被扣留达4小时之久。
没有下文
事态发展到县法院不能正常地开展工作。7月29日至8月25日,他们曾3次正式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写了报告,要求追究吴定国及吴运来等人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建议结合这一事例,向全县人民进行法制教育,但毫无结果。11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河南省和郑州市领导机关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此案,依法追究吴定国等人非法拘禁、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追究他们抗拒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郑州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将这份报告批给巩县县委处理。
至今时间已过去近两年了,结果如何呢?记者在巩县采访时,除了看到一叠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外,别无其它。巩县县委调查组的使命早已结束了,但那些主要闹事者没有受到任何追究、处罚。相反,吴定国还成了支石沟村的党支部书记。吴运来和他的儿子、媳妇等人的问题已开脱得干干净净。“他们对于铁山大打出手,仅仅是与于有前隙”,县委领导人对这种解释很满意。记者采访他们时,他们拿出了这条理由,以证明他们不触动吴运来是实事求是的。
汽车被砸案无法侦破。由于车是租的,法院只得赔偿损失。他们一次次地向县有关部门打报告请求帮忙,但毫无反应,只得拿出办案用的车作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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