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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城市立法——大连市法制建设纪事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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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改革开放与城市立法
——大连市法制建设纪事之一
本报记者 柏生
在五月的美好日子里,记者来到了著名的港口城市大连。
近年来,为了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为给前来投资的外商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大连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紧了城市法规的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姜国跃同志,和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大连市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开展城市立法工作是摆在我们市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在这方面,我们作了一些探索和努力。”他们介绍了大连市这几年开展立法工作的情况,1982年《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修正时,没有给城市里的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直到1986年《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二次修正时,才规定这些城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这就扩大了这些城市的立法权。大连市是1984年底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城市的,当时大连也被批准为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开始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适应开放需要,两年多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五个涉外城市法规,其中《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是1986年5月颁布实施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项法规是1987年7月颁布实施的。同时,大连市政府还制定了一批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行政规定。这些城市法规、规定的制定颁布,进一步保证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对于开展城市立法在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苑世男——一位六十年代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中年法学工作者,卓有见解地说,“开展城市立法工作意义深远。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要把大连的城市工作搞上去,只有靠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而城市立法是城市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是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国家法律对某些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于城市来讲,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城市法规,将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进一步具体化,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有些方面,国家尚未立法,城市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先制定城市法规,满足实际需要,这样也可以为国家统一立法,提供经验。另外,就全国来说,无立法必要,而在一个城市有特殊需要,也可以依据立法精神制定自己城市需要的法规。目前,当城市改革正在步步深入,对一些成功的作法和经验,需要及时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以巩固改革的成果。”
城市立法并不是容易的事情,不可草率从事,更不可久拖不决,大连的同志认为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宪法是“母法”,制定城市法规要以宪法为本,也不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是各个城市立法要反映自己的特点和需要,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作到民主立法。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城市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省会市、较大的市制定的城市法规还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尽管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时会尽量为此提供方便,但总嫌程序复杂,拖的时间太长,影响了城市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人们建议,根据城市改革、开放的需要,尽快授予省会市、较大市完整的立法权,使城市立法工作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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