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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民族特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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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2
第5版(理论)
专栏:

民主政治的民族特性
杨斌
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民主政治既具有阶级属性、又具有民族特征。过去对民主政治的阶级属性问题比较强调,论述也较多;而对民主政治同时还具有民族特性问题,却重视不够,论述不多。本文想侧重这个问题,略述管见。
一切民主政治都有自己民族的特点
民主政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产物,它在历史上曾起过革命作用,现在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它仍是治国的主要形式,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人民,也把民主政治作为政治现代化的内容而孜孜以求。至于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更广泛的民主。现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在改革中力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但是,民主政治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中是各不相同的。在如何建设自己国家的民主政治的问题上,必须从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
在我国,民主革命先驱者孙中山曾就此做过很精辟的论述。他谈到中国的“民权”政治时说:“政是众人的事,治是管理众人的事。中国几千年以来社会上的民情风土习惯,和欧美的大不相同。中国的社会既然是和欧美的不同,所以管理社会的政治自然也是和欧美不同”,“不能完全仿效欧美”(《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63页)。孙中山还研究了美国的民主制度和宪法,认为很多地方“不完备”,而且“流弊也不少”。他针对当时中国在学习西方代议制民主中所出现的“猪仔议员”为钱卖身、分赃贪利的流弊,尖锐地指出:“外国人所希望的代议政体,以为就是人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之计,那是不足信”的(同上第757页)。孙中山先生当年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很有借鉴意义。
从更大的范围看,即使是世界著名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家,也认为不存在可供各国通用的最好、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提倡“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就说过:一切良好的政治制度“在各个国度都应该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系而加以修改;应该正是根据这种种对比关系来给每个民族都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并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另一位思想家布拉马奇也明确指出:“每一种好政府并不是同等地适宜于一切民族。在这一点上,必须顾及各个民族的气质和特性以及国家的大小。”(转引自卢梭:《社会契约论》第87页)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就任前针对美国当时有独立主权的十三个州互相倾轧,有可能“使整个国家陷于毁灭的危险”,极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为此,他特别强调美国的“民族特性”问题。尽管美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也有人试图按照英国的模式来为美国制订宪法和建立议会制政体,但是实际上美国最后没有照搬英国的模式,而选择了总统制的新政体,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成功。美国另一位前总统、《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也曾强调在选择政体形式问题上的国民意志和民族性。
世界落后国家是否可以照搬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呢?亚非拉地区的许多革命家、政治家的回答也是否定的。拉丁美洲上个世纪独立运动的领袖西蒙·玻利瓦尔,在领导拉美国家推翻西班牙的殖民统治之后,曾就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问题发表过一些很有见地的看法。他说:“永远不要忘记,一个政府的优越性不在于它的理论,不在于它的形式,也不在于它的机构,而在于它适合于所在国家的性质和特点。”(《玻利瓦尔文选》第88—89页)
综上所述,不论无产阶级革命家,还是资产阶级革命家,都认为不能抽象地谈论民主政治形式的好与坏,因为在某一国家实行可能是最好的民主制度,搬到另一个国家去就可能行不通,或者是最坏的。所以,民主政治形式好与坏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是否适合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
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个发展过程
世界历史现实还表明,任何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首先,拿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制度来说,在资产阶级各国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第一,选举权是逐步扩大的。在英国,早期的选民财产资格限制很严,只有少数富人才享有选举权;1832年选举改革法降低了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增加了选民二十万,使选民由占人口总数的1.5%增加到4.7%。1884年统一全国城市与农村选民资格标准,使城市的工人获得了选举权。1918年,英国妇女第一次有条件地获得选举权。直到1928年,妇女才取得了同男子一样的选举权。第二,选举制度也是不断变革的。英国最初的选举是采用公开选举的形式,直到1872年才改为秘密投票的办法。1883年公布取缔选举舞弊法,规定了选举费用限额和选举舞弊的处罚。194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废除了营业处所、伦敦市和大学选区的三项选举资格(即废除复票制),实行所谓“一人一票、一票一价”的原则。
其次,就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本身来说,也是经过二三百年的不断变革,才逐渐完善的。英国是议会制度的创始国,1688年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使代表封建贵族利益的国王的权力受到了一定限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8世纪初、中叶,议会的权力极大,国王的权力进一步削弱,国王选择内阁必须考虑议会的意见,否则内阁就得辞职。可是到了1784年,小庇特内阁在下院反对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辞职,反而把下院解散了。这标志着政府权力的增强。以后逐渐演变到内阁如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必须总辞职或解散下院,但不得两次解散议会。这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关系才逐步理顺。法国自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后,经历了五个共和国和两个帝国时代。在第一共和国时实行过4年委员制;直到第三共和国时期的1875年,才真正确立了议会制的共和政体。但长期以来,议会权力远在政府之上,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也名存实亡。因此,法国人称它是“议会擅权制”。由于议会倒阁的权力过大,致使政局很不稳定。仅1873—1926年53年间,就更换了75届内阁。戴高乐曾严厉谴责这种议会制的“动荡、软弱和无能”。1958年,根据戴高乐的主张制定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大大加强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的政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政体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征,有人称之为“半总统制”。实践表明,这种体制比以前的“议会擅权制”更适合法国的情况。
第三,再就总统制国家的总统任期制问题来说,也是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最初,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只有任期的时间限制,一般为4年、5年和6年等;后来,各国在实践中发现,仅有任期年限不行,还必须规定“不得连任”的限制。例如,墨西哥以前的宪法只规定总统任期4年,没有限届的规定,结果出现了波菲里奥·迪亚斯连续当了六届总统、最后经过人民起义才将其赶下台的不正常现象。为此,墨西哥在1917年修改宪法时改为,总统任期6年,但绝对不得连任。美国在二次大战前后,也出现过富兰克林·罗斯福连任四届总统的情况,1951年宪法修正案便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总统之职两届以上”。现在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总统“不得连任”。非洲有的国家也开始实行连任限届的规定。
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一样,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也是在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的。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从理论上明确民主政治的民族特性,对于如何建设我国的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主政治的双重特性,要求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这种基本情况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只有在改革中保持和发扬优势,改革和去除弊端,才是实现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途径。那种借口我国某些具体制度和工作中有某些弊端,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不仅是因为西方的民主政治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本质的不同,不能照搬;而且是因为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因国家具体情况不同,也是不能千篇一律的。
其次,不同国家的民主政治虽然不能照搬,但还是可以借鉴的。相同类型的民主制可以互相借鉴,不同类型的民主制也可以互相借鉴。过去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制与资产阶级民主制是根本对立的,无借鉴可言,这是简单化、绝对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对于封建专制制度是一种历史进步。其选举制、任期制、轮换制等民主方式,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依据本国具体情况,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所用。此外,他们的某些具体的行政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值得我们研究,如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某些经验,就值得借鉴。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只要我们本着兴利除弊的原则,既不照搬别国的模式,又不拒绝借鉴外来的有益经验,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西方资产阶级搞了二三百年,经过不断变革才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今后随着时代的前进,仍将继续不断变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诞生至今仅70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38年,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特点,决定了我国需要有一个改革完善的过程,这是合乎历史逻辑的。我们既要坚定改革的决心,认识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又要充分认识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民主政治的建设还要经历长时期的实践和探索,企图一蹴而就的想法是脱离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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