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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审理一起挪用扶持资金案 判处罪犯李庚有期徒刑十三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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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百色审理一起挪用扶持资金案
判处罪犯李庚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报讯 广西百色市人民法院最近公开审理一起挪用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19万多元的特大经济案件,依法判处罪犯李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李庚原是百色地区财政局地财管理站会计(合同制工人)。1986年2月间,广西南宁地区扶绥县矿粉厂停薪留职工人卢志奇打算在扶绥县办化工厂,资金不足,要求李庚帮助解决,并答应办厂有效益后给李庚好处。李庚见利忘法,同意帮忙。双方口头商量由卢志奇收到李庚提供的资金后,按3%的利息付给李庚。
为了便于取款,李庚擅自以地财管理站的名义,在百色市农业银行设立帐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86年4月至11月,以“修危房”、“购买修缮材料”、“付购砖款”、“预付修缮工资”等为由,挪用百色地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共19万多元。其中,为卢志奇提供办厂资金15万多元;卢志奇又从这笔钱中借5万元给广东湛江市纯香酒厂杨华进行营利活动;李庚自己挥霍3.4万多元。案发后,李庚慑于法律的威力向公安机关投案,但仍有15.5万多元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农新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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