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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通知 贯彻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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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2-06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通知
贯彻政务院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
【本报讯】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为贯彻政务院
“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在一月三十一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辖有老根据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把老根据地的恢复和建设工作,作为一九五二年的工作重点之一。通知为此规定出具体办法。
关于组织方面,为了配合工作、统一步调和互通情报,以及必要时组织工作队到老根据地帮助工作等,通知宣布:“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已经组成,由中央内务部部长谢觉哉任主任,并设立办公室,由内务部负责主持。有老根据地的大行政区、省(行署)应由各民政部门邀请有关部门组织大行政区、省(行署)的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设立办公室,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关于省界相连的老根据地的工作,有关省(行署)应经常互通情报,必要时有关省(行署)的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派员会商办理。中央及各大行政区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必要时要派员到各老根据地检查工作。
关于老根据地的生产建设和文教卫生工作,将由中央有关各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及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等部门分别在自己业务范围内订出对老根据地恢复和建设的工作计划,并指示各地。各大行政区、省(行署)人民政府也应组织和督促各有关部门订出工作计划。
关于临时救济及加强优抚工作方面,一九五二年政务院决定另拨出若干亿元专为老根据地救济之用。其使用范围是:一、对贫苦的烈属、军属除按照优抚条例的规定补助实物以外,如有特殊必要酌情加发;二、对无房住、无衣穿、无农具的烈属、军属的救济;三、对遭灾害的烈属、军属的救济;四、对重病者营养补助的救济;五、对妇婴生活营养方面的救济;六、烈士遗骸安葬费的补助;七、其他必要的救济。通知中要求各地在接到救济款项后,应立即作出使用计划,并须将救济款项尽可能地结合生产使用。通知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检查和进行优抚工作时,老根据地优抚工作应作为检查的重点,并组织一定力量到老根据地协助当地政府及人民,作出优抚工作的具体计划。
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省(行署)人民政府对各老根据地的烈属、军属和人民向访问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逐件研究解决或加以解释;必须由中央统一解决的,应该迅速提出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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