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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要有“免疫系统”——甘肃、宁夏部分同志谈监察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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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行政机构要有“免疫系统”
——甘肃、宁夏部分同志谈监察工作
本报记者 王礼明
最近,记者到甘肃和宁夏采访,了解这两个省、区行政监察机构组建情况,并就监察机构组建和初步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人士进行了座谈。
据介绍,这两个省、区除极少数县(市)尚未组建监察局外,大多数县(市)都已组建监察机构。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清理对外经济合同中的问题。宁夏监察厅来访接待室挂牌工作时间虽不长,但已发现一些行政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线索,有几个线索已转有关的部门立案调查。
甘肃、宁夏监察厅的同志反映,在他们组建监察机构的过程中,都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已经有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建立监察机关?记者请教参加座谈的同志,他们说,国家行政机构,跟人的肌体一样。人的肌体要能正常活动,就不仅要有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运动系统,而且要有免疫系统。如果人的肌体的免疫系统有缺损,不能同疾病作有效的斗争,人就会生病,甚至会死亡。同样的道理,国家行政机构也要有免疫系统即监察系统。有了这样的系统,就能有效地同行政工作人员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保证行政机构的廉洁、统一、效能。行政机关要接受各种监督,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但这些都属于外部监督。只有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才是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不能代替内部监督。
有位同志告诉记者,曾有人这样说过:“啊呀,你们能办得了吗?公、检、法那边,有脚镣手铐,你们看一看,你们有什么?”看来,人们对行政监察的职责还不甚了解。行政监察,一方面要秉公办案,敢于检查那些贪污、受贿、渎职方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查处那些相对来说属于一般性质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对于那些不严格执法的失职行为,也要严肃查处。
记者从座谈中了解到,监察机关还有一个任务,就是监督监督者。在国家行政机构中,有一批专司经济监督职责的机构,如审计、银行、工商管理、税务、海关,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他们也有监察、纠举之责。公安机关及其干警是否依法履行职务,他们也有权监察。
在座谈中,他们说,行政监察机关,是执法执纪机关。他们的一言一行,都要有法律依据。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空白。比如贪污、受贿、渎职严重的,触犯刑律的,当然可以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办,但数量不大,情节轻微,够不上判刑的,就只能给予行政处分。可是,贪污、受贿多少可以撤职?贪污、受贿多少可以开除公职?这就有个量纪标准问题,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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