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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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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8
第2版(经济)
专栏:《企业法》条文解说

《企业法》条文解说
十、“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录用、辞退职工。”(见第三十一条)
录用、辞退职工属人事权,是国家授予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企业法》中的这一规定,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继续推行劳动合同制,优化企业劳动组合,发展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了法律保证。
目前,企业录用职工主要有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三种形式。企业录用职工,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中录用的人员,均可报考。企业对报考对象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有所侧重。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安插职工。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企业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①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④不服从调动的;⑤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⑦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还规定,企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对符合开除条件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发给辞退证书。被辞退的职工可持辞退证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如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不服,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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