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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犯人申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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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1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政法论坛

正确对待犯人申诉
吴木
犯人在劳动改造期间,对判决或裁定不服,通过监管人员向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是我国法律赋予犯人的权利。因此,正确对待犯人申诉,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犯人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执行刑罚的监狱和劳改场所,应该像河北省第二监狱那样,对在押犯人提出的申诉,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对那些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申诉,应主动同原审人民法院联系,使有理申诉得到正确解决。这样,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由于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受自身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经验和科技条件的限制,受到来自社会上诸如人情、权势等方面的干扰,在对案犯进行判决或裁定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从而造成错判。这些错误都发生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前,而执行刑罚又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因而,在执行中依法保护犯人的申诉权利,对及时发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纠正冤、假、错案,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劳改工作干警是国家的执法人员,在改造罪犯的艰苦工作中,长期与在押犯人打交道。他们能否正确对待犯人申诉,直接影响到改造秩序和改造质量,影响到劳改机关的声誉和劳改工作干警的形象。因而,那种对申诉犯人不加分析地扣上“不认罪服法”的帽子,以在押犯是否申诉作为检验改造工作质量的标准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当然,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的申诉,监管人员对其进行法律和政策教育,是完全必要的;对少数犯人以申诉为由,哄监闹狱、抗拒改造,依法予以必要的惩罚,也是维护正常的改造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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