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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连市法制建设纪事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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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大连市法制建设纪事之二
本报记者 柏生
来到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正遇上他们在研究制定老年人地方性法规,不由地使我想起1954年到大连采访的情景。当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我作为一名20多岁的年轻记者,受报社派遣,专程采访宪法对老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时撰写了《幸福的晚年》和《在东老滩盐滩上》两篇报道,反映大连港和东老滩盐场老工人讨论宪法和受宪法保护安度晚年的情况。
34年后故地重游,我已进入花甲之年。无巧不成书,这一次又遇上大连市制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不禁引起我的感慨和兴趣,特邀请他们进行了座谈。
座谈中,我了解到大连市去年底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全市总人口的11.14%,按联合国人口统计方法,已属老龄地区;今后大连市老年人口仍会保持继续增长的势头,到200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总人口16%。老龄人口的迅速增长,使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面临着挑战。
当记者问起制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时,市人大常委、法制室主任苑世男,从书桌上拿起一份《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说,老龄问题是当今世界都在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人口迅速老化的趋势,必将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福利、法律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大连市正视了这一问题,适时制定保护老年人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苑世男认为:改革、开放、搞活日趋深化,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化、家庭结构框架的更迭、计划生育国策的稳定、人际关系的变化、随之产生的需要道德舆论辅助的乃至采取法律手段来影响、解决的老龄问题将日益突出和增多。据调查,由于社会风气没有根本好转,一些人特别是某些青年人法律意识、道德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家庭中不尊重、歧视老年人以至不赡养、虐待老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屡屡发生。全市已有大约10%的老年人得不到子女应有的赡养和扶助。市房产仲裁处近一年来,处理的老年人与子女房屋纠纷有数10件,全市基层调解委员会处理的赡养纠纷有2000余件。市两级法院处理的虐待老年人的刑事案件有10余件,对待老年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是不行的。
当记者问起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时,法制室的同志说,据我们调查主要是一些人不懂得赡养老年人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不懂得虐待老年人是犯罪行为。我们有些基层单位对歧视、虐待老年人的问题,往往看成是家务纠纷,没有从法律高度去对待。有些老年人受自身法律意识的限制和旧观念的束缚,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也不知道、不敢和不会诉诸法律。如老年人再婚问题,就表现得比较突出,据市老年人婚姻介绍所讲,有不少再婚老年人由于一方或双方子女的非法干涉而离异。此外,老年人的劳动、医疗、娱乐、学习、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时常由于某些部门的工作不力而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在座谈中,参加起草法规工作的市老龄问题委员会年逾花甲的段霆同志激动地说,现在讲改革、开放不只是中青年的事,也是老年人的事。我很愿意在制定这个法规上多作些工作。
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已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全国很多地方都面临着这一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不仅能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还能使老年人更好地发挥余热,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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