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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法院判处周志远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进行了激烈辩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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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丰台区法院判处周志远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进行了激烈辩论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孙健报道:河北省保定地区原交通局长周志远,今天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5月2日下午2时许,周志远一行数人在京石公路7号岗亭收费处因收费标准问题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尔后周志远所乘的面包车把收费员带离收费岗亭几百米远处才让她下车,妨碍了公务。5月21日,周志远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依法拘传到北京接受询问。5月28日,周志远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
今天上午8时30分,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周志远一案。在进行了法庭调查之后,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公诉人指控被告周志远与收费员冯瑞莲发生争端时,周志远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将冯瑞莲推进面包车,劫持数百米远,致使冯瑞莲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双肩、左腕软组织损伤,右膝和右手软组织挫伤,构成妨碍公务罪。辩护人则认为,周志远等人之所以与收费员冯瑞莲发生争端,首先是因为冯瑞莲滥用职权对周志远所乘的面包车多收费;其次是,冯瑞莲超越了职权范围,扣压了司机赵福合的行车执照。关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生出具的冯瑞莲受伤的证明,辩护人提出疑问,冯瑞莲与周志远发生争执是5月2日,而冯瑞莲到医院检查是5月5日,超过了法律规定事发24小时内有效的规定。周志远未构成妨碍公务罪。
被告人周志远也在法庭上进行了自我辩护,对法庭提供的证言表示异议,不承认他构成妨碍公务罪,只承认有错误。审判持续了4个小时。最后合议庭经过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判处周志远有期徒刑一年。周志远不服此判决,提出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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