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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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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编辑同志:
我儿王斌原是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贺江轮的报务主任。去年4月9日,他随船从日本福山港回广州黄埔港,途中突然失踪,至今杳无音讯。请问:我应于何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广东饶平县渔村中学
王炎福王炎福同志:
宣告失踪人死亡,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下落不明”一般是指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离开住所或与家人断绝音讯。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意外事故”是指公民因水灾、地震、飞机遇难等。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次日起计算。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则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宣告失踪公民死亡,必须由被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人死亡,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据上所述,王斌的失踪可视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对此,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即1987年4月10日)满两年,由王斌的利害关系人向王斌最后居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斌死亡。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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