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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银行会计贪污的存款无法追回应由谁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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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被银行会计贪污的存款无法追回应由谁付?编辑同志:
我公司驻京业务组的22700元存款被中国工商银行昌平县支行沙河办事处会计王某贪污了。王某已被昌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追回的赃款赃物折款后,还有8000多元存款无法追回。这样,连同协助调查的各项开支,我公司共损失近1.2万元。请问,我们可以将中国工商银行昌平县支行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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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民梁国民同志: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民和法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你公司的合法存款被北京昌平县工商银行支行沙河办事处会计王某贪污了,法律一方面要惩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追回赃款;一方面还要保护你们的合法存款,保证你们取款自由。
至于追回的赃款、赃物及未追回的部分存款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1981年制定的《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被追回的赃款、赃物应全部归还银行。就是说,赃款、赃物与储户是没有关系的,不应出现储户存入的是人民币,取款时是一堆贪污分子退赃的物品。同样的道理,没有追回的库款亦应由银行和司法机关继续追回入库,不应转嫁于储户,更不应让储户为此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你公司尚有8000多元存款无法追回,不应由你们负责。
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他人不得动用”及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昌平县工商银行支行沙河办事处要承担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你们可以凭存款单到沙河办事处取款,沙河办事处应按规定付款。如果该办事处不允许你们取款,你们可向其上级直至工商银行总行反映;也可向昌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你公司为破案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可同时请求工商银行或法院一并酌情处理。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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