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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为何“先行给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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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此案为何“先行给付”?
198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贵州省遵义市第四中学学生文建华课间休息行至该校正在修建的教学大楼时,被从楼上甩下的一只装有水泥浆和砖块的箩筐砸倒在地。学校当即将其送往遵义地区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中上起横断闭合性骨折。通过两个多月住院治疗,文建华已可在别人扶着下床拄双拐进行轻微活动。但对文是否会因伤致残的鉴定结论,要待医治半年后方可作出。由于文家中无人能到病房陪伴护理,文生活上有诸多不便,医院建议文回家调养,并继续接受治疗。文建华12月以前的一切费用已由学校垫付,而今年元月以来的花费及尚欠的百余元住院费,却无人支付。学校为此找过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是四川零工施工造成的损害”为由,不同意负赔偿责任。原告文建华便向老城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医疗、护理等费用。
老城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查明,遵义四中教学楼系贵阳芬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工程队夺标承建的,施工现场四周均是进出学校的通道。由于工程队对施工安全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查明,文建华父母均是在盲哑厂工作的盲人,经济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法庭认为,该案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文建华家庭经济困难,若等到审结判决,文无力负担目前的医疗等费用。加之被告方属流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即离开此地,对将来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不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裁定由贵阳芬达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工程队先行给付文建华医疗、护理、营养、生活补助等费用10000元。由法庭掌握使用,遵义四中协助执行,待结案时多退少补。
法律词典
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原告难以维持生活,无法进行生产、工作,及时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 (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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