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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综合治理”拾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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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采访“综合治理”拾零
本报记者 王礼明
记者在兰州、武威、酒泉、银川采访时,着意了解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情况,有几个问题还颇为引人注意。
“破案率”说明什么
以前我认为,计算发案率,是为评价社会治安状况;计算破案率,是为了评价公安部门的工作。
在武威采访时,政法部门的同志介绍说,1986年2月到7月,他们那里连续发生的7起特大恶性案件,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被侦破,并依法从重从快作了判处,极大地鼓舞了广大群众和公安干警,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从那以后,武威地区没有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案件。这就说明,破案率的高低,不仅是衡量公安部门成绩大小的标志,也是衡量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否有力的标志。它可以使有的预备犯罪的人感到法网难逃,从而悬崖勒马。在实际工作中,每案必破虽然是不可能的,但只要有关部门加倍努力,逐步提高破案率,特别是逐步提高特大恶性案件的破案率,还是可以做到的。
“纠纷不息难致富”
30年前,酒泉市怀茂乡东坝村两个村民打架,因无人过问,造成严重伤害,一方被判处12年徒刑。这件事使村党支部认识到,民间纠纷虽然都是小事引起的,但如果不及时调解,任其发展,就有可能酿成刑事案件。从那以后,他们让每个党员、干部包一个重点“是非户”,党支部、党员、调解员经常互通纠纷信息,使一些即将发生或可能激化的纠纷,及时得到调处。从1958年至现在的30年中,这个村没有一起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也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死亡。
敦煌市南湖乡党委从调解工作的实践中体会到:“没有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没有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任何致富打算,都将没有保障。”这个乡春耕时因为家禽管理不善和争水浇地引起的纠纷多。为了消除产生纠纷的根源,他们制定了《家禽家畜管理制度》印发各户,并对全乡农户的浇水,采取逐户造册、按次序排队、统一浇水的办法解决。由于调解工作做得好,这个乡曾出席全国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系统双先会。
“综合治理”要落实
记者从座谈中了解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的地方搞得比较好,有的地方、部门或单位并不落实。例如,兰州市有个工厂在厂俱乐部放电影,秩序不好,厂里不采取任何措施,却怨公安局不管。银川市有个县的干部打架,单位不管,推给公安局。有的地方的领导,虽然嘴里也讲“综合治理”,实际上既没有综合使用各种力量,也没有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所谓“综合治理”,在这样的地方成了公、检、法、司治理,公安机关的担子更重。
在座谈中,有的同志说,现在犯罪原因复杂,流窜作案多,犯罪手段已现代化。我们预防犯罪,同犯罪作斗争,也要采取社会化的方法,搞群防群治,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并要掌握和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安装报警器、建立控制中心等等。这种看法是有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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