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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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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8
第2版(经济)
专栏:

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是继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在宪法中确立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后,国务院制定的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加强对私营企业监督管理的几项基本法规。贯彻这些条例和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原则,对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义重要。
私营企业在我国的重新出现绝非偶然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和承包农户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个体经济量的增加,其中一批积累了较多货币资金的个体工商户,追求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了国家关于个体经济请帮手、带徒弟的数量规定,发展演变成为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据统计,到1987年底,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已有22.5万户,雇工总数约360万人,在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搞活经济、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已显示出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出路。如果私营企业发展到200万户,产值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就可解决3600万人的就业问题。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私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现在,我国的私营经济不是发展太快了,太多了,而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小,还很不够,亟需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加速其发展。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受旧观念(特别是“左”的观念)的影响,以及由于前一阶段国家对私营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给其健康发展和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一是私营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私营业主心存疑虑,担心国家政策会变,而不敢放手发展生产。二是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有些单位和个人对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甚至敲诈勒索。三是有些私营企业利用立法上的空白,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四是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工作带来困难。上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国家有关私营企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碍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尽快制定有关私营企业的法规,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特征,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所以,鼓励和发展私营企业,绝非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政策。前不久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明确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今天国务院公布的几项法规,又具体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财产,条例明确规定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依法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白占。私营企业有了法律保障,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生产经营了。至于目前存在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侵权现象,私营业主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奋然自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私营企业中少数人违法经营,偷税漏税行为,这些法规为执法机关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严格管理,这些弊端并非不能抑制。
当然,条例的公布,只能说私营企业有法可依了。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需要当事人和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随着私营企业条例的施行,随着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私营企业必将对我国生产力发展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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