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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的婚姻问题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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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2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的婚姻问题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讯 日前,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的婚姻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来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日渐增多。若台湾同胞在大陆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政府如何处理?
答:政府有关部门已就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办理结婚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对已在大陆定居和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分别规定了受理机关和所需证件。
问: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同大陆同胞结婚,应该怎样办理?
答: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同大陆同胞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问: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应如何办理?
答:鉴于海峡两岸的现状,临时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结婚后,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对这类申请,应讲清原因,婉言劝阻。
问:经过劝阻,双方当事人仍然坚持要求结婚的怎么办?
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这类结婚申请时,应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
(一)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与定居大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所持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相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当事人是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或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问:已经离婚或者丧偶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是否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件?
答: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问:已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已经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其身份如何确定?
答:分别按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身份,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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