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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护报纸开展正当批评 宫政民曲解法律上诉被驳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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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03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法律维护报纸开展正当批评
宫政民曲解法律上诉被驳回
本报讯 据7月2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驳回了宫政民的上诉,认为《山东法制报》报道宫政民问题并不违反民法通则第101条。
1967年10月,山东淄博市矿务局东方红总厂工人宫政民与滕某自由恋爱结婚了,几年后,生育了两个男孩。1973年,宫调到淄博市建筑公司后,与未婚女合同工靳某相识,两人经常来往,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此事1980年被滕某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82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不久,宫与靳结婚。婚后,宫又与前妻同居,引起靳某的不满。为此,宫经常打骂靳某,在靳怀孕期间也不例外。1984年9月,靳某写了控告宫的材料交与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白文德以求帮助。白经过调查了解,写了题为《第三者的悔恨》的稿件,揭露了宫的不道德行为,当年12月16日《山东法制报》刊登了这篇文章。不久靳某与宫离婚。
1986年12月宫政民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状告白文德歪曲事实,编造文章,实属诽谤;山东法制报不做调查,刊登失实文章,毁坏了他的名誉,要求两被告为其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白文德所写的《第三者的悔恨》一文,内容基本属实;山东法制报社按照新闻工作有关规定,刊登白文德的文章并无不当,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规定中所指侵犯名誉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宫政民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30元。
宫政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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