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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正义”的探讨——评介罗尔斯的《正义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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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03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社会正义”的探讨——评介罗尔斯的《正义论》
任可
西方、尤其是英美的人文和社会科学,自进入20世纪以来,长期受到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哲学的浸润,学者们出于对确定性的寻求,多从形式方面对各门学科特定陈述的语义和逻辑进行探讨,不太关心重大而紧迫的社会和人生问题。而在政治实践和日常生活的领域中,西方人则往往受功利主义——包括从各个方面得到补充和修正的功利主义——的支配。但在近年来,西方理论学术的潮流却有转向实质性问题的征兆,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可以说是这一转向的一个主要代表和推动者。他构建了一个旨在替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论体系,探讨了许多在西方令人激动而又令人困惑的问题,诸如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合法反抗、适度宽容、机会平等,等等,讨论的范围涉及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但都是在社会基本结构(主要政治经济制度)的正义这个总题目下进行的。这些探讨达到了相当的深度,不仅在学术界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而持久的反响,以致他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最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将《正义论》中译本(何怀宏等译)出版,这无疑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对制度的改造优先于对个人的改造,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可以说是隐涵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个基本思想。他认为:人们要首先决定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合乎正义,然后才能决定个人的道德准则,决定个人须承担的义务和职责。离开制度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往往造成虚伪、苛求或盲从。罗尔斯把个人的理想与社会的理想、个人的道德与制度的道德联系起来考虑,并特别强调社会的正义和制度的道德,这恰恰和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文化形成鲜明的对照:在中国历史上,从理想的方面看,伦理道德是一种以“内圣”为基本特征的道德,它强调个人的修身养性成圣,而不太关心社会制度的伦理,所以修养论特别发达,正义论却趋于衰微;中国的传统政治则可以说是一种强调执政者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圣贤”政治,它强调以德威治国,所以实际上国家的伦理常常不过是个人道德的顺延。
制度的伦理或者说社会的正义实际上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容,是个人的德性论不可能囊括的。这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罗尔斯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涉及到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政治制度;一是涉及到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制度和政策。前者可以说是政治的正义,后者可以说是分配的正义。相应于这两个方面,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强调所有人对公民的基本自由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条件下才是可允许的,并且要同时保障机会的公正平等。他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也就是说,公民的平等自由优先于经济利益的分配。社会正义否认为了使一些人(甚至大多数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当然,罗尔斯在探讨社会正义时所使用的基本方法和主要结论,是在他所属的文化价值体系内进行的,也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但是,他的探讨将有助于推动我们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得出我们自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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