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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立法活动 1978年以来先后加入90多个国际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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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05
第1版(要闻)
专栏:

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立法活动
1978年以来先后加入90多个国际公约
本报讯 笔者从中国国际法学会1988年年会上获悉: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加国际立法活动,自1978年以来,先后加入了90多个国际公约(包括议定书、协定和宣言),占建国以来加入的120多个国际公约的70%多;与此同时,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新的国际公约的起草、审议和制订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将我国的政策、立场和法律观点反映到国际立法文件中,并对国际法的进步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近几年来参加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内容广泛,分别涉及到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维护航空航海安全、禁止贩运麻醉药物、国际航海、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海关合作、原子能安全利用、国际卫星通讯、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维护人权等诸多领域。
自1982年开始,我国代表和专家参加了国际法委员会主持的《关于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的起草,审议工作以及联大法律委员会对该问题的讨论;我国也参预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的有关核活动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核辐射紧急情况援救公约》的起草工作。我国积极参加这些公约的立法活动,尽可能地反映自己的政策、立场和法律观点。最近,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司主持下进行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制订工作进入最后阶段,有关该条约的引渡条款,有些国家主张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各国以引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若干不得拒绝引渡的理由,包括缔约国不得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是本国国民而拒绝引渡。我国代表则认为“或者引渡、或者起诉”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实践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原则,在公约中规定这一原则即可达到惩罚罪犯的目的。这一立场得到了不少国家的赞同和支持。
我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立法活动。自1981年我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以来,我一方面坚持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立场,同时积极参加联合国关于维护人权问题的公约的起草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先后加入了反对种族歧视、维护国际难民权利和地位领域内的7个公约。
除了加入有关维护集体人权公约外,近几年来我国还开始加入维护个人人权的国际公约并参加这些条公约的立法活动,我国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参加了诸如《个人、集体和社会机构对促进和保护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责任的宣言》、《少数人权利宣言》和《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公约》的立法工作。
(李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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