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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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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0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专论

建立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
宫晓冰 蔡和斌
法律工作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平等、准确的实施,反映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备程度,也从一个侧面衬示出国家对法制的重视程度。因此,一些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律工作者的资格考试,以此作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法律工作者素质的动力机制。
法律的实施,需要一大批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停留在“意志”上。我国法制建设所经历的曲折,给法律人才的培养留下了十多年的历史空白,以致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远远不相适应。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法律工作者中有专业知识的比例太小,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公证员之中受过正规大专以上高等法律教育的人数太少。第二,实行外行领导。不少地方把不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任命为法院院长、检察长、法律顾问处主任、公证处主任。让不懂法的人出任执法机关的领导并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难于实现。第三,知识老化。为数不多的早年法律大专毕业的法律工作者,不同程度地出现法律知识老化、法律意识褪化,实际工作能力不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
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的问题,明显地暴露出我们现行政法人事管理体制中的严重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制在人民心目中和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这几年,有关部门虽然对此采取过一些措施,但由于未能使措施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以致收效甚微。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同时随着法律专业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改革这些与完备法制不相适应的陈旧人事管理体制,借鉴国外法律工作者考试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实行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应该贯彻十三大提出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人才的发掘、培养和合理流动。
我们所说的法律工作者,是就狭义而言的,包括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公证员四个专业系列。各个专业分成若干等级职务,每个等级职务确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就是要科学、严谨地划分各个专业的等级,根据需要确定每个等级的职务限额,同时确定每项职务应承担的职责和应享受的待遇。各专业的不同等级、职权、职责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构成该专业的资格系列。
资格考试有别于学业考试,它是一种与职责要求相契合的职业考试。考试以判定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执行其报考专业职务的能力为目的,各专业、各级别的考题内容,均应体现资格考试的这一目的,应以检验实际工作能力为考试重点,避免学业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高分低能”现象。
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社会科学,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报考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确定法律工作者的报考条件,既要吸收外国的合理成份,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在国籍、年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政治品德等方面作出合适的规定。考试要面向全社会,广开才路。尤其是在目前条件下,要允许并鼓励已分配到其它部门工作的法律大专毕业生,通过资格考试“跳槽”归队。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应对所有报考者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非经资格考试和资格考试不及格者,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不得选举或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任命为公证员或发给律师证书。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选择社会职业应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建立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应该适应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对于法律工作者,除了应允许其选择在非法律专业部门从业外,还应破除“门户之见”,允许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公证员交叉报考。交叉报考应与同行报考享受同等条件。这种法律专业间的人才流动,有利于开阔各专业人员的视野,有利于调动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还有利于促进各专业职务之间社会地位的平衡。
建立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制度,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国家应指定专门机关作为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并先行着手试点,以坚定的态度和稳妥、渐进的步骤推进这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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