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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争鸣立足创新——《法学》月刊两次专题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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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07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倡导争鸣立足创新
——《法学》月刊两次专题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
为了推动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使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服务,由华东政法学院出版的上海《法学》月刊自1981年底复刊以来,先后组织了多次专题讨论,并都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该刊组织的有影响的两次专题讨论中提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关于经济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问题
面对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法制建设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制建设内部各方面、各环节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该刊从1984年5月开始发起了“我国法制建设协调发展问题”的专题讨论。关于经济和法制的协调发展问题,是这一专题讨论中的一个热点。多数同志认为,当前在经济与法制协调发展的问题上,首先要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观和法律制度,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产品经济的法律观和法律制度。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是我们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法学理论也要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发展。过去讲经济与法制协调发展,往往从法制建设出发,即着眼于法制建设本身来看待经济体制改革,这就不免造成法制建设只是消极地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的状况。应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新的法制的基点,法制建设除了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外,还应有适度的超前导向和全面保障功能,亦即在立法工作中应确立超前立法的观念。经济立法工作只有在科学地预测经济活动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才能避免造成社会混乱与社会浪费,从而保障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还有的同志指出,为了实现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必须进一步肃清“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
为了实现经济与法制的协调发展,在当前还应强调进一步打击经济犯罪。一些同志提出,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随着现实经济关系的不断变化,经济犯罪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也要和社会经济基础相协调,并对经济体制改革起推动作用。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行为,就应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反之,就应予以惩处。当前,经济犯罪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过去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由于在新的经济关系面前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认为是违法犯罪;(2)过去不存在或者罕见的行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日益增多,并构成对新的经济关系的严重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法律对此又未作出明文规定。为了适应以上变化的需要,法律应及时修改或废止,或者通过各项经济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协调来加以解决。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问题
在该刊组织的“创新和繁荣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中,首先涉及到了一个根本问题,即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此,有的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提法值得商榷,因为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其实是人们把马克思、恩格斯在讨论其他相关问题时谈到法的问题的一些个别论述所作的简单归纳;从完整的学科体系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法学学科,因而与其称“马克思主义法学”,倒不如提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或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更科学、更切合实际。有的提出,构成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的是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法学并非其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同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法的观点,主要是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法律的假说,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中根本不属基本原理部分,因此,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是后人附加的结果。
关于创新和繁荣法学理论的出路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从内容而言,必须破除苏联维辛斯基理论模式的影响,代之以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从方法论来说,要破除对待理论的教条主义的权威崇拜观念,代之以从实际出发的“求实”方法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适应型法学转向创造型法学,是我国法学创新和繁荣的出路所在,即法学不仅要反映、解释、适应法制建设实践,更要创造性地指导法制建设实践,使我国法制建设实践沿着科学的道路前进。
此外,该刊还先后组织过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法的本质问题等专题讨论,最近又开展了“商品经济与法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等专题的讨论。
(忠民 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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