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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的辩论(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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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0
第1版(要闻)
专栏:改革话题

  社会公平的辩论(上)
  本报记者 艾丰
社会公平问题正搅动着众多人的感情。
“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已成为“著名的”顺口溜。
“不三不四发大财”的牢骚,已经“发展”到对“官倒”、“大倒”的愤慨。
改革改到今天,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怎样认识这个问题?记者在生活中听到过各种议论,在采访中询问过各种见解,似乎谁也难以一句话说清。而且,人们看法往往彼此相左。
为便于对这个问题深入思考,现仿效“大专辩论会”,试将各种意见,分甲方、乙方集纳如下。
辩题之一: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谁先富?
甲:谁对社会贡献大,谁就该先富。
乙:富的机会是客观演成的,我们不能指定谁先富。
甲:改革,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赞成。钱学森每月拿300张“大团结”,我没意见。可我们门口那个修鞋的,每月挣的比大学教授工资还多,你说正常吗?
乙:与其简单谴责这种现象,不如分析它出现的原因。个体户怎么发展起来的?你记得吧,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经济面临一个难题:大批待业人员无法安置。都进国营或集体企业,办不到。即使投资较少的轻工业,增设一个新的劳动岗位,也要1万元的投资。哪儿来那么多的钱!发展个体经济,就自然成了安排就业的很重要的办法。
我国个体经济,近年来经历三个发展阶段:1978年至1982年是起步阶段,个体户每年增加不到100万人。1 983年至1985年是高速增长阶段,每年增加400万人。1986年到现在是平稳发展阶段,每年增加100万人左右。这个发展过程同上面说的情况紧密相关。现在,从事个体经济活动的有1500万人。与老办法就业相比,等于节省了1500亿投资,他们还每年为国家交30亿的税,里外里相加,应该说个体户对国家贡献不小。只攻他们收入高,不做具体分析,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甲:妥善解决就业问题是一回事儿,个体户比其他社会成员收入高又是另一回事儿,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用“就业”解释“收入高”,说不通。
乙:我觉得还要历史地分析体制上的原因。过去,由于“左”的思想,“急于求纯”,把个体经济几乎给搞光了。其实,个体经济是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更有它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如此。由搞光,到恢复,个体户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短缺”状态。它们“奇货可居”,又首先被放开,经营灵活,自然赚钱容易。在一家大商场前面,我看见一个卖鸡蛋煎饼的小摊贩。他卖的煎饼,每卷成本,我算算最多也超不过三角钱,可他卖六角,买的人还是排成队。那一片就此一家,你不买他的买谁的?
所以,我认为,个体户收入偏高的不公平,是旧体制弊病遗留到今天的一种反映,也是纠正旧体制弊端付出的一种代价。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有可能减少。
甲:说一千道一万,这“客观”,那“过程”,但你总得承认这种现象不合理吧?总得承认在谁先富的问题上走的方向有点偏吧?
乙:我并不否认“导弹”、“茶叶蛋”,“手术刀”、“剃头刀”之间的那种不公平。我强调的是认识问题的方法。看问题,要把目标和过程加以区别。
按对社会贡献来分配收入,可以说是我们的目标。但实现这个目标要有一个过程。过程不是由我们的愿望而是由各种现实条件决定的。个体户有更多的致富机会,不就是这样演出来的吗?我们平常走路不也是这样吗,目的地在东边,可走起来并不见得总是往东。我们总要沿着原有街道走,总的方向是往东,有时也要南拐北折,甚至还要暂时往回走一段。难道因为拐几个弯就说目标错了吗?不拐弯,有时恰恰要碰壁。辩题之二:怎样衡量收入差距上的公平程度?
甲:社会主义原则是按劳分配,不符合它就是不公平。
乙:初级阶段实行多种分配原则,不能只是一把尺子、一个标准。
甲:一个国营菜店职工对我发牢骚:菜贩子一个月的收入快赶上我一年工资了,他的劳动就那么值钱?
乙:一个菜贩子也对我发牢骚:不管严冬酷暑,我都起早贪黑,风餐露宿,光看我挣钱,没看我着急受罪!
甲:牢骚不是道理。看问题总有客观标准。就说个体户辛苦点儿,能够差那么多?
乙:我不否认两者收入上的差距。但是人们有意无意又把这种差距夸大了。
首先是心理因素。人,总是对自己的不利方面比较敏感,对人家有利方面比较敏感,最好是,我的好处是我的,你的好处我也要。这么一来,总是“这山望着那山高”。其实,个体户是个范围性的概念,至于一个一个的个体户,他们之间差别很大。可是,别人看个体户,总拿冒尖的、顺利时候的作代表,很少有人跟东北上吊的那个个体户相比。
甲:不管个体户之间怎么有区别,作为一个整体,总是比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偏高,这总是不能否认的吧!你用夸大个体户的难处,掩饰这种不公平,也是无济于事的。
乙:我们是在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并不是偏向职工,还是偏向个体户。我还想说一点,估计这种收入差距时,把工人每月工资同个体户每月收入简单对比,并不全面。
甲:愿听其详。
乙:一些人向我提供了这样的分析:
一、工人工资完全是个人劳动收入,个体户常常有家里人帮忙,它的收入常常是家庭创造的。
二、工人工资是在作了公积金、公益金和各种税收的扣除之后的“纯收入”,而且那些扣除有相当一部分又以各种形式返回给工人;个体户的收入就没有作这种扣除。比方说,一个国营企业工人退休之后再活15年,每年退休费1000元,国家至少要为他支付15000元。医药费,也差不多这个数。退休前,国家分给他价值20万元的房子。即便其他福利不算,国家“返还”他23万元左右。这一切,对个体户说,都要他自己解决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一分钱未存的职工,同一个存款二三十万的个体户是“持平的”。
三、工人工资是劳务所得,有些个体户收入是经营所得,性质不尽相同。经营所得中,包含着资金收益,“风险收入”等等。作一笔好买卖,可能发了,一个主意错了,即使付出了大量劳动,也可能把本赔进去。
四、工人工资主要用来消费,个体户收入相当部分又转入经营。就是他们的消费部分,也会有经营成分,他们请客送礼,往往是为自己经营开门路。
甲:这种分析,至多说明个体户和职工的收入差距不像有的人说的那么大,并不能说明它是公平合理的。
乙:对不起,我也未想证明它是完全公平的。我是想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分配原则外,还存在着其他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我国居民,除了劳动收入之外,还有非劳动收入,除了存款利息、股票红利外,个体户、私人企业主、外商投资者,都有非劳动收入。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如果我们的思想还是停留在过去“纯而又纯”的模式上,只用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就不能正确分析现在的情况。
甲:听你谈论,我得出这样印象:个体户已首先得到了市场机制的好处,而企业职工还相当程度地受着旧体制弊端的制约。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乙:你这句话算说到点子上了。收入公平只有在深化改革中才能逐步解决。不过,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可比“放活个体”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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