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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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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0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十二、“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见第五十八条)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和排除来自企业外部特别是来自政府部门的因素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进行非法干预。同时,对坚持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企业与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包括对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只能按照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不能视企业为自己的附属机构,任意对其发号施令。任何机关和单位特别是政府部门都不得超越自己的职责范围,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干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将负法律责任。
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目前,最突出的是不少机关、单位纷纷向企业摊派。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凭借职权直接或间接、公开或变相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都是不允许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受到干涉。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节约的精神,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得要求或者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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