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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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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政法论坛

  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于迟
所谓名誉,乃是人们对于某公民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评价。名誉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对于他的名誉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以行为、言语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诽谤,是指捏造事实加以散布,以损害他人的名誉,贬低他人的人格。侮辱和诽谤,除情节轻微的以外,都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我国法律规定,这两种罪,如果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在受害人不对侵害他名誉的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通过侵害他人名誉而获利,人民法院除判决其适当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要收缴其非法所得。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有损于某公民名誉的消息虽然是不真实的,但却不是有意捏造的,而是由于工作不深入,麻痹轻信,或以讹传讹造成的,则不能构成诽谤。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毕竞损害了别人的名誉,因此,被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的地方或单位的领导干部确有违法乱纪行为,当他们受到报刊批评以后,便怂恿自己的下属到处送材料,谎称报刊批评“严重失实”,“损害了他的名誉”。这些做法是很错误的。当然,如果报刊对某人的批评确有严重失实之处,也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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