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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通知 解释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的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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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2-12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通知
解释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的范围
近来各地对于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说法各有不同,以致使某些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不大满意。为此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特发出通知称: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系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某些地方在执行中发生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只限于条文所列,此外不得称为家属;而有些革命军人的尤其是革命烈士的旁系或不同居的亲属不服,有的说:“我们在白色恐怖时受过株连,现在连光荣都沾不到一点”等。兹说明于下:
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第三条,是规定对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优待的范围,而不是规定“亲属法”。所谓同居的直系血亲、配偶,不待说是倚靠革命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及曾扶养革命军人的其他亲属,都加了“须倚靠军人生活”字样。很明显是说优待范围,而不是说家属范围。难道不同居的伯叔就不算伯叔,超过十六岁的弟妹就不算弟妹吗?当然不是。
关于优待问题,物质优待——代耕土地和发给生活补助费等,只能限于依靠革命军人生活如条例上所列举的亲属。关于政治优待,优待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贺功贺喜,挂光荣匾,重要节日慰问,开会设烈、军属席等,也毫无疑问接受这种荣誉的应是直系亲属。但一人立功,全家光荣,革命军人的旁系亲属及其他亲属同样也是光荣的。假如革命烈士家已无人或革命军人本人没有直系亲属,由其旁系亲属接受光荣匾及慰问,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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