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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座谈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征求意见工作在内地广泛深入展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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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大常委会委员座谈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征求意见工作在内地广泛深入展开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 记者钟嘉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今天邀请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座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香港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地的征求意见工作由此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展开。
在座谈会上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请与会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便通过广泛的交流、协商,使基本法制定得更完善。委员们纷纷发言,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各个方面谈了不少看法,提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他们一致认为4月下旬公布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比较好地体现了“一国两制”和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既坚持了实现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原则,又照顾到香港的现实,有利实现香港高度自治,从整体看,比较全面,也比较合理、可行。
与会者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何更充分地体现“一国两制”精神和如何使基本法的行文、措词更准确、更严密两个方面。王伟委员提出,关于“一国两制”的原则,“一国”这个方面在基本法中要充分体现。比如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应加上“香港居民有维护祖国统一的义务”的条款。何英委员强调,不能削弱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如国防、外交大权,中央要独揽,不能含糊。但中央对香港的地方事务,不能事事过问。为此,基本法不宜制定得过细。其他许多委员在发言中也表示了类似的意见。认为基本法可以写得原则一些,大的原则越清楚、越简明越好,而一些具体问题可以用附件、细则来解决。
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的措词,不少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委员们指出,应明确中文为主的地位,这意味着中国对香港恢复了行使主权。
一些委员还提到我国宪法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应在基本法中有所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荣毅仁、雷洁琼、王汉斌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座谈会由王汉斌副委员长主持。在京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到会听取了这些意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后还介绍了内地草委6月在香港听到的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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