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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 判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的判决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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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2-13
第2版()
专栏:

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
判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的判决书
大贪污犯刘青山曾任中国共产党天津地方委员会书记,就捕前任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市委员会副书记。大贪污犯张子善曾任中国共产党天津地方委员会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就捕前任中国共产党天津地方委员会书记。
根据本案调查处理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河北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会同调查侦讯结果,证实该二犯如下罪行:
该二犯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严重侵蚀下,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区造船贷款、河工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剥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达一百七十一亿六千二百七十二万元,用于经营该二犯所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
该二犯更以盗窃克扣及骗取之资财,肆无忌惮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一九五一年四月勾结奸商张文义(女)等付以四十九亿元巨款,倒买钢铁;该奸商等并曾利用此款投机倒把,使国家资财损失达二十一亿元。同年五月该二犯为从东北盗买木料,派人冒充军官,并不顾灾民疾苦,忍心占用前述之救济水灾区造船贷款四亿元。
一九五一年三月,该二犯为扩大“机关生产”,从事建筑投机,在天津收买私商木厂成立建筑公司,竟敢高薪利诱天津、沈阳、鞍山等地国营、公营企业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三十一名,严重地破坏了国家政策。
一九五○年暨一九五一年春,兴修潮白、永定、大清、龙凤、海河等各河工程时,该二犯组织河工供应站,从中渔利,曾将国家发给民工之好粮出卖,换成坏粮,并抬高民工食品(粮、油、菜)价格,先后剥削民工及窃取折旧费共二十二亿元。
根据调查侦讯结果,证明该二犯狼狈为奸,对以上严重罪行应负合谋共犯的责任。
刘、张二犯从盗窃之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达三亿七千八百二十五万余元之巨;内计刘犯一亿八千三百九十九万余元,张犯一亿九千四百二十六万余元。挥霍享受,公行贿赂,腐化堕落,达于极点。刘犯且吸食毒品成瘾。
刘、张二犯企图逃避罪责,曾多方设法掩盖罪迹。张犯一次即曾焚毁单据三百七十八张。
总上所举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剥削民工灾民,勾结奸商非法经营谋利,瓦解国家企业机关及贪污行贿等严重罪行,证据确凿,该二犯亦已供认不讳。如此背叛国家背叛人民,实属罪大恶极,国法难容。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令准,判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各犯另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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