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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正确行使高校录取新生自主权 学校负责 招办监督 维护公正 违纪必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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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7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新闻问答

  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正确行使高校录取新生自主权
  学校负责 招办监督 维护公正 违纪必究
本报北京7月17日讯 在今年高校录取工作即将开始之际,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和本报记者访问了主管此项工作的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扩大学校的权限?
答:过去的统一录取对保证录取的公正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学校权力过小,造成一些缺陷。去年,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新录取体制,在统一考试、健全法制的前提下,把录取新生的权力交给了学校,使统一招生进入了新阶段。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问:新录取体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录取规定”第二条,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学校有权决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数,有权决定录取与否。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应认真处理遗留问题。凡因学校失误而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补录。
在新体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权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划定控制分数线;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监督。
有人以为,扩大学校自主权就是学校可以随意录取,想取谁就取谁。这是完全错误的。学校行使录取权,招办行使监督权,都只能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学校无权自立违背国家教委规定的录取标准。
问:学校应该怎样正确行使录取权?
答:学校录取并不等于学校录取人员随意录取。录取人员是代表学校行使录取权,重大问题应由学校领导决定。学校应选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从事录取工作。
近几年,有的学校的录取人员不能正确行使录取权,突出的问题有三个:
1、歧视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违背相邻志愿的分数最多不得超过20分的规定,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个别学校甚至公开宣布不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2、录取人员带了一些条子,只要进入控制分数线,不是择优录取,而是按条子录取。3、降低标准,用委托培养、自费生拉关系、招子弟。
今年的录取工作就要开始了,国家教委决心把维护录取的公正、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作为深入录取体制改革的重点来抓。公正,并不等于完全按总分排队,而是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以系、专业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注意相关科目的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在选择范围内,学校有权择优。由于德体条件、相关科目成绩、志愿等原因,总分略高而落选,是正常的。但是,绝不允许歧视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允许按条子录取,不允许降低标准,用委托培养、自费生拉关系、招子弟。我们要求各级领导人不得给录取人员批条子,掌握某些权力的人也不得递条子,任何人都不得递条子。我们希望录取人员自珍自爱,坚决拒绝收条子。
为此,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无论是谁,只要违反招生规定,必须依法惩办,决不姑息。有的高等学校,如继续出现上述三种问题,国家教委将以其无力行使录取权而取消其录取的自主权,由地方招生办公室代录,并通报全国。
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怎样正确行使监督权?
答:地方招办应如实向学校介绍考生德智体的情况、各分数段考生的人数及考生志愿分布等。及时准确地投递与调配考生档案。要对学校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或不合理落选者,须提请学校复议;如学校坚持原案,地方招办有权报告学校主管部门、直至国家教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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