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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改革农业体制开展合作社运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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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7
第7版(国际)
专栏:

  苏联改革农业体制开展合作社运动
  方萱
最近3年,苏联在农业上陆续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收到了初步成效。谷物产量每年达到2亿吨以上,比以往几年好,但离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所要达到的年产量2.5亿吨—2.55亿吨的指标还有很大差距。农业落后的局面没能扭转,食品供应不足。
不久前,苏联召开了第四次全苏集体农庄庄员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合作社法(草案)》,同时对1969年制定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作了重要修改。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在庄员代表大会上作了报告,号召挖掘合作制的潜力,促进改革。他指出,几十年来列宁的合作社路线遭到破坏,其后果至今仍产生严重影响。
20年代,列宁关于合作社的理论曾在苏联得到全面贯彻。20年代末,约1/3的农民参加了合作社。但后来由于苏联领导人和理论界贬低了集体所有制的作用,合作社思想受到破坏,各种合作社纷纷瓦解,最后仅保留一种形式的合作社,即集体农庄。而集体农庄在50年代中期开始规模越来越大,大批农庄又改组为国营农场,以至一般集体农庄只能起国营农场“小伙伴”的作用。这就大大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最近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第9次全会上作了长篇报告,强调合作社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他指出,从1963年以来,苏联每年都要进口谷物;最近几年虽然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的措施,但收效不大。他强调说,现在的情况已到了这种地步:国家需要的1/3植物油、供给居民的1/10肉类、1/5动物油、1/5蔬菜果品罐头、60%的干果都需从国外进口,这是极为不利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苏联决定开展合作社运动,加速农业改革,从体制上解决农业落后问题。根据《合作社法》和修改后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将采取下列一些决策:
一、恢复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性质。过去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强调集体农庄是“公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新章程则改为集体农庄是“合作社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除土地为国家所有外,“合作社所有制是集体农庄的经济基础”。
二、过去章程中强调农庄的“大规模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新章程改为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的原则”,并规定“承包”是组织劳动和刺激生产的基本形式。
三、大力推行承包制。苏共中央要求,在1988年内所有参加农工综合体的农庄、农场、企业和联合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完全实行承包。
四、进一步放宽政策,扩大农庄、农场经营活动范围和权力。在生产经营方面:农业单位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包括加工和储存农产品、开采和制造建筑材料、生产消费品、发展手工业和其他副业;可发展横向联系;可按规定从事对外经贸、科技和文化合作。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订货的部分按国家价格出售外,其余产品可按合同价格和自定价格自行销售。在财产支配权方面,有权出卖、交换、出租(包括土地)、转让以及出借其固定资产和其他生产资料。
五、大力发展私人副业和集体果菜园。取消过去对农民自留地和喂养牲畜的数量限制;允许农庄、农场把耕畜和部分固定资产卖给本单位农业劳动者;农民为发展副业可以得到优惠贷款;农民为发展集体果菜园的需要,可以动用国家的土地等。
农业一直是苏联经济的薄弱环节,苏联领导人总结前阶段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决心发展合作社运动,大力推广承包、租赁的改革措施,力求使食品供应这一刻不容缓的任务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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