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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提出处理回扣问题政策界限和办法 回扣公开进行 款项如数入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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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8
第1版(要闻)
专栏:

  财政部提出处理回扣问题政策界限和办法
  回扣公开进行 款项如数入帐
  个人不能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惩处
  国家机关及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取佣金
新华社北京7月18日电 (记者吴锦才)正在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散发了财政部关于回扣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不能因为社会上大量存在回扣现象,就承认它是合法的。
据调查者解释,目前人们对回扣概念的理解不尽一致,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回扣、佣金、折扣、折让、手续费、好处费等混为一谈。
据解释,回扣的概念应该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由于这种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返回的,所以叫做回扣或回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处理我国回扣问题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是: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采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回扣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惩处。各单位不得从收到的回扣中给有关人员提成奖励,对业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需要奖励的,应按现行的职工奖励办法办理。
对于佣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单位或个人从事买卖交易的介绍或代买、代卖业务,可以收取佣金,并依法纳税。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企业交易或介绍交易,机关及其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取佣金。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处于独立的中间人地位的经纪人,不能收取佣金。任何单位支付或收取佣金,都必须在合同中或协议中订明并公开进行,严禁暗中支付或收取佣金。各单位支付或收取的佣金,必须如数入帐,接受监督。
据解释,佣金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或经纪人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劳务报酬。它可以是买方给的,也可以是卖方给的,也有买卖双方都给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对目前经济生活中的回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并且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回扣法”,以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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