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阅读
  • 0回复

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19
第1版(要闻)
专栏:

  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本报今天发表的《是事实,不是诬告》这篇通讯揭露出来的问题是严重的。值得庆幸的是,冲破重重阻力,桑植县林业局长谷臣举挪用育林基金的事实,终于在中央的干预下由湖南省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查清了。但是,人们却为上书中央揭发问题的“桑植一干部”捏了一把汗,试想,如果各级领导部门轻信了州县联合调查组违背事实的报告,如果没有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时明确的指示,没有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事情的结局又将如何呢?
按照常理,在经济上查清谷臣举等人挪用育林基金的问题并不困难,但为什么调查的过程却经历了这么多曲折?为什么敢于揭发违法乱纪现象的群众险些反坐“诬告”之罪,而对挪用育林基金负有直接责任的谷臣举却至今尚未做出处理呢?根本原因在于谷臣举与当地一些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互相利用,结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关系网。而揭发人之所以极力要求保密,某些知情人不敢出具证言,也都是因为忌惮这张网的可怕威力。由此可见,如果不能痛下决心坚决割除“官官相护”这个带有封建毒素的肿瘤,我们的党和政府就难以达到为政清廉,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
赵紫阳同志最近指出:“在解决党政干部廉洁问题上,信访工作应该和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怎么发挥这种作用呢?从“桑植一干部”检举案中可以看到,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权利。如果我们不能保护检举揭发的群众不受打击报复,谁还敢来检举?谁还敢来揭发?为了保护群众,同时也防止少数坏人利用告状诬陷好人、制造混乱,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信访工作机制,保证调查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谷臣举这个案件为例,对同一件事,可以因调查者和调查方法的不同而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必须在制度上明确调查人员的组成、权限和责任,在调查方法上,应排除偏见,出以公心,真正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重事实,重证据,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同揭发者对于举报的事实、被调查者对于出具的证言要负法律责任一样,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也应负法律责任。
当前处理信访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个别领导人利用权力、盗用组织名义破坏调查工作,参与打击报复。在谷臣举一案中,当地州县联合调查组不负责任的调查和个别领导的包庇袒护之所以对查清事实起到了严重的干扰作用,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所有这一切都是打着组织的旗号进行的。鉴于此,在遇有因群众揭发上级违法乱纪而发生“个人”和“组织”的矛盾时,应当特别注意甄别事实,慎重从事,防止伤害群众,制造新的冤案。对个别案例中以组织出面发生的集体违纪事件,更要严加查处。
在一场破坏还是维护国家法纪尊严的较量中,“桑植一干部”得到了支持,他的勇敢揭发、信访部门认真对待群众来信以及湖南省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排除干扰坚持原则所做的工作,应该得到社会的尊敬。而对那些至今仍然以各种借口对谷臣举不做严肃处理的个别领导干部,人们有理由问一问:究竟有什么难言之隐?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