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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保安公司必须有章可循 公安部规定人员职责和权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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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组建保安公司必须有章可循 公安部规定人员职责和权力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最近就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一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发展较快,营业性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对外文化、体育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各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安全服务和安全技术咨询的日趋增多。经中央批准,1985年各地经过试点先后创办了保安服务公司。截至去年底止,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保安服务公司99家,从业人员达13000多人,客户有8500多家。
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报告指出,这一做法是可行的,它不仅满足了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业性大型活动迫切要求提供安全服务的需要,而且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保安服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使之有章可循,报告提出,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保安服务公司的安全服务,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签定合同的形式履行保安职责。其服务项目有:提供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提供保护财产或人身安全的服务;提供展览、展销及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防盗、防火、报警等安全设备器材,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等。
报告还就保安公司及保安人员的职责、保安人员的来源和培训,以及保安工具配备、权力、收费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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