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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怎样处理姑姑的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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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2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应怎样处理姑姑的事编辑同志:
我姑父原是内蒙古包头钢铁公司的职工,1983年7月因病去世后,家中只剩下有30多年精神病史的我的姑母和7岁养女。单位出面与我父亲协商签订协议,并经哈尔滨市公证处公证,于同年11月姑姑到我家中生活,每月单位给45元抚养费。孩子由原单位以每月60元的生活费寄养在当地一名职工家中。1985年5月姑姑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986年4月我父亲因病去世,处理姑姑的事自然地落到了我的肩上。现有几个问题请给予答复。
1、姑姑1985年5月出走下落不明,若宣告死亡和出具
死亡证明,由谁来负责?
2、1983年接姑姑时,姑父单位将姑姑家存的7000多元钱负责保管。这样的做法应不应该?处理我姑姑的后事时,我是否有权利继承部分财产?
3、姑姑的生活费是否应支付,失踪后这段时间的抚养费单位是否应继续支付?
4、我是否有权抚养这个孩子?哈尔滨市135信箱75分箱
邓伟邓伟同志:
你来信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1、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根据这一规定,你作为你姑姑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其死亡,应当到你们居住地法院提出。法院宣告死亡是有法定条件的,这在民法通则第23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你姑姑是属于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还要有1年的公告时间,这样你姑姑最低要经过5年时间才能被宣告死亡。你姑姑从失踪至今仅有3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
2、你姑姑患精神病已30余年,从信中看,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监护。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等。你姑父去世,祖父母不在,父亲又未承担监护人,其养女又未成年的情况下,你姑父原单位作为你姑姑的监护人是法律允许的,保管其7000多元钱是正当的、合法的。
关于财产继承问题,只有在你姑姑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才能开始。你不是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能继承其遗产。她的遗产应由其养女等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你对她抚养较多,尽了义务,可根据继承法分给适当遗产。
3、你姑姑失踪后的抚养费,因为没有发生抚养的事实,应停止给付。
4、你姑姑养女的抚养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监护权问题。如果养女的亲生父母没有认领回去,又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一)、(二)项所列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你又有监护能力,可以根据该款第(三)项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规定,同包钢协商解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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