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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造成损失应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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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2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来信

冤狱造成损失应赔偿编辑同志:
河北省保定市杨守成被错判10年的冤案,于1987年11月23日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彻底平反,并判决发还错捕时没收的财物。新市区法院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
杨守成被法院判决无罪已半年多了,可至今他的工资未补发,党籍未恢复,户口未报上,连判决发还的财物也未发还,至于冤狱对杨守成造成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经济上、政治上、精神上的严重损失,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的赔偿,无着落。
我认为,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冤案,制造冤狱的机关不仅应对受冤枉的人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且有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对由于冤狱造成的损失给以补偿。至于应当发还的财物,应当报的户口,有关部门更应执行判决,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拖延。希望保定市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杨守成冤案彻底平反的落实工作,以挽回由于冤案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
北京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法学教授 肖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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