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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各类经济案件 地方法规可作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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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2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审理各类经济案件 地方法规可作依据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周立宪、周长新)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行政规章可以作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今天结束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这一新的规定。
任建新解释说,这一规定是我国司法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下采用的。
据了解,这项新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全国人大最近几次有关扩大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的决定精神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任建新指出,适用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绝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抵触,如果有抵触,法院有权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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