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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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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29
第1版(要闻)
专栏:

再谈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发表了邓颖超同志7月20日给中办、国办信访局和本报编辑部的信。邓颖超同志在信中肯定了新华社的报道《是事实,不是诬告》和本报评论员文章《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认为这是“作了一件顶呱呱的好事”。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信访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的关怀和支持,使我们更加认清自己肩上担子的重量。
邓颖超同志在信中指出:“可惜,两件报导中都没提到对检举人是如何保护的,他的安全是否有保证,我对此也很关心。希望对检举人安危也给予关照。”这反映了广大读者共同的心声。读者从新华社的报道中已经知道,“桑植一干部”揭露的县林业局长谷臣举挪用育林基金的问题,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坚决支持下,才冲破重重阻力查清楚的。如果没有这种强有力的支持,那么“桑植一干部”的处境是岌岌可危的。即使在问题已经查清后的今天,很多读者仍然表示对“桑植一干部”今后命运的担忧。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根据的。邓颖超同志的信所指出的问题正是广大读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广泛实行民主监督必须着重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14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在这里比较详细地摘引了有关的法纪条文,一是想给那些勇于检举、揭发违法乱纪行为的干部、群众以强大的武器,二是想对那些倚权仗势企图打击报复者再敲一次警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较之过去有了很大发展,这对于反对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克服各种不正之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很多地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惩办少数干部挟嫌打击报复的不法行为,推动了群众监督工作的发展。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陆续成立了举报中心,广大干部、群众很受鼓舞,使对不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工作有了更切实的组织保证。
但是从许多地方的现状来看,群众监督还相当薄弱,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检举揭发者的合法权益乃至起码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的保证,打击报复的阴影自然笼罩在他们头上。有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慑于国法党纪,不敢明目张胆地、赤裸裸地打击报复,但是善于给人穿“玻璃小鞋”,让你心中明白口难言。这是他们钳制人口的拿手好戏。这就迫使很多干部、群众在写检举、揭发信时不得不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或者干脆化名、匿名。可见,要想使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更好地开展起来,使整个社会的监督机制健全完善起来,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最近,中央召开了监督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强调了开展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就必须保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的清正廉洁。而实现为政清廉,离不开上下左右的有效监督。切实保证检举揭发人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才能充分有效地保证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正常进行。有关方面的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保护人民检举揭发权利的重要意义。
由于中办、国办信访局为“桑植一干部”保密,谷臣举等人打击报复的阴谋未能得逞。但是谷臣举至今没有受到查处,人们不能不对“桑植一干部”的前途担忧,不能不对那里今后能否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担忧。因此,我们希望看到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州、县的党委、政府拿出进一步的措施来。也希望其他地方的党政领导以这一事件为鉴,认真研究并制定出具体有力的措施,切实保护人民检举揭发的权利。
这是我们从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中应该得出的结论,也是广大干部、群众希望看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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