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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颁布法令 保护个人财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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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6-14
第3版()
专栏:

  苏联颁布法令
保护个人财权
【新华社陕北十一日电】塔斯社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顷颁布命令,加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按:苏联公民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可以用靠劳动赚来的收入,置备属于自己的用品,如家具、衣着、书籍、乐器、汽车、缝纫机等,这些财产由自己支配,但不能用来出租而取利润),并规定窃取公民个人财产之各种惩罚等级。根据此一命令,窃取公民个人财产者,被罚至劳动改造营监禁五年至六年;抢劫并以暴力威胁被损害者之生命者判处徒刑十五年至二十年。同时为求得对国家与公共财产窃盗罪立法之统一,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关于惩罚窃取国家与公共财产罪之法令,依其犯罪性质,罚至劳动改造营监禁七年至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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