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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有门诬陷有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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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4
第1版(要闻)
专栏:

  检举有门诬陷有罪
  本报评论员
监察部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朱连超因诬陷他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这两条消息,都令人高兴。
这两条消息,本没有必然联系,却又有某种联系。它恰好体现了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公民的检举权利没有保障。“检举无门”,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现在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中心,就是为人民群众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权力开辟一个渠道,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的工作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
也有人担心:诬告怎么办?甚至还有人说:“过去八分钱邮票把你整半年,现在四分钱电话就能把你整半年。”这种担心,当然不能说毫无根据。诬告有罪。谁敢利用举报搞诬告,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朱连超就是一个例子。但是,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决不能因为可能出现的诬告者,而漠视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的检举权利。
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群众举报,是一项新的工作。可以相信,各级政府部门将谨慎地按照明确的法定程序来进行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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