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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无大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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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7
第2版(经济)
专栏:三言两语

  法人无大小
  皮子
总公司之下有分公司,大企业包含小企业。这种法人组织内还有法人的情况,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当然,也有不少“翻牌”公司是用行政手段把众多的企业捏合在自己的旗帜下的)。有的人把前者叫做“一级法人”或“大法人”,把后者叫做“二级法人”或“小法人”。
其实,这种叫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法人本无大小之别,也没有级别高低之分,就如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它们之间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更改或擅自解除。即使一方是另一方的“顶头上司”,也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一方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也用不着受这个窝囊气。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确有必要更改或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双方协商,不能一方随心所欲。以大压小,恃强凌弱,擅自违约或解除合同,甚至强行收回合同赋予一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公民要守法,法人也要守法。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固然与新旧体制交替、法制不健全有关,也与一些法人代表有法不依、随意作为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就要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使经济生活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法人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懂法、守法。在这方面,所谓“大法人”更应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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