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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通过新《集体农庄示范章程》 农庄有权与外国企业开展贸易和生产合作 自己决定是否与国家签订出售农产品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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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7
第7版(国际)
专栏:

苏联通过新《集体农庄示范章程》
  农庄有权与外国企业开展贸易和生产合作
  自己决定是否与国家签订出售农产品合同
据新华社莫斯科8月6日电 苏联最近通过的新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今后集体农庄有权不受限制地从事经济活动,其中包括与外国企业与公司进行贸易或生产合作。
新的集体农庄章程是通过民主途径产生的:首先把章程草案提交全民讨论,人们在报刊上和在集体农庄庄员大会上提出了成千上万条修改意见。在今年3月举行的第4次全苏集体农庄庄员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又提出许多修改意见。代表大会委托全苏集体农庄理事会以章程草案为基础,考虑群众所提的修改意见,并根据《苏联合作社法》,起草新的章程。
新的章程规定,集体农庄今后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与国家收购部门签订出售农产品的合同,农庄有权将产品在市场上出售或根据合同价格卖给别的机构或企业。农庄为了保持稳定销售产品,仍愿把一定数量的产品卖给国家,而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也将被迫更灵活地规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尽最大可能向农庄提供化肥、杀虫剂、混合饲料及农业机械。
新章程还规定:“个人副业生产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组成部分。”这样,集体农庄庄员的个人副业首次被认为可与其它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并驾齐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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