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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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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迟到的执行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裴昌庙街49号居民肖昌奎,去年3月因阻碍公务、辱骂他人,被公安机关裁决治安拘留7天。然而,由于他躲藏起来,直到今年6月,这一裁决才得以执行。
1987年3月6日晚10点30分,郑州市北下街派出所刘所长带两名干警巡逻,发现有人在裴昌庙街吵骂,他们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四邻的休息,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当事人肖昌奎不仅拒不听从,而且辱骂民警。鉴于肖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天,管城回族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处以肖昌奎治安拘留7天。
肖昌奎不服管城区公安分局裁决,先后向郑州市公安局、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起诉和申请复核。5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以阻碍公务、辱骂他人对肖昌奎拘留7天的处罚是合法的,管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也是正确的,予以维持。肖昌奎完全应该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然而,他却躲藏起来。一年多来,他一直逃避处罚。
今年6月2日,公安干警在巡逻中将肖昌奎查获,并将他强制送到拘留所,执行一年零三个月前作出的裁决。
     (占玉 小辈)编后
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是较轻微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在6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是行为人故意逃避处罚,虽然已过6个月,仍可以处罚。法律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一些违法的人钻空子,打击违法活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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