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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岂能当遗产继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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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制园地

  抚恤金岂能当遗产继承
浙江省萧山市岩山乡孙建灿因车祸丧生,遗下妻子楼某和三岁的儿子孙乐。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抚恤金三千元。除花去丧葬等费用外,还剩一千五百元(按:抚恤金是不应作丧葬费用的)。孙乐的大伯父孙某在帮助料理完丧事以后,怕这笔抚恤金被楼某改嫁时带走,便以孙乐的名义存入信用社。楼某认为这一千五百元钱是孙建灿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几次向孙某索要。孙某不予理睬,楼某遂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孙建灿的父亲认为媳妇若要继承这笔抚恤金,自己也有继承权,也向法院要求参与分割。
审判人员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件情况,审判人员指出:“孙建灿的遗产,其妻、子、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但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有关单位给死者家属的生活补助,因而不存在继承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孙建灿生前抚养的只有儿子孙乐。死者妻子有劳动能力,死者父亲能自食其力。这笔抚恤金是用于补助孙乐生活的,应属孙乐所有。”
听了审判人员的解释,孙妻和孙父放弃了把抚恤金当作遗产来分割的请求。
(益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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