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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的旅游饭店不能自行上马 国务院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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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8-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合资合作的旅游饭店不能自行上马
国务院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这一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
计委和旅游局给国务院的请示说,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1986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一年多来,多数部门和地区执行的情况基本是好的,控制了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地区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办理,自行批准立项,或将文件下达前批准立项的项目自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与外商签订合同,甚至办理了合同批准手续。这些未按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确定的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要求,对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切实加强旅游饭店建设的宏观管理,有效地控制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计委和旅游局提出了一系列的处理意见:
一、凡在1986年11月17日国务院通知下达后,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
(包括批准合同的),或者虽已批准立项,但未签合同(包括已草签合同)和已批准合同但重新更换合资或合作对象、内容的项目,要将其全部材料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如准备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建设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经贸部门要切实把好合资、合作饭店合同的审批关。今后凡违反规定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经贸部门不受理合同的审批。工商行政、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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